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4-02-09 12:42:57 职场 我要投稿

  第一章 总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参与教育改革,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人,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人才的摇篮。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中层干部和培养任免和财务预算决算等。上述方面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机构、如聘用合同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奖惩条例、校务公开实施方案、争创文明学校规划以及聘任工作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献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建立,都要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学校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及教职工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奖励优秀骨干教师方案应由教代会审议决定,付诸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学校教代会每年对学校党政正副职实行民主评议。

  (1)评议的内容:以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2)评议的程序:由评议对象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送交教育局有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出色完成校长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名额约占教职工的三分之一。代表的构成要兼顾老中青的比例、男女的比例、各工会小组人数的比例,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学校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可作当然提名代表。教代会主席团应公布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可邀请若干列席代表。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因退休、调动、除名等原因代表不能任职的,选举单位可依据规定程序撤换、免职或补选代表,并作出决议备案。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工办事,作风正派,公道公正;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各项议程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教代会每三~五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可提前召开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选举时,应建立筹备小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确定主要议题,广泛征集提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代会主要议题,应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中心工作、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立案的提案,要认真落实,并由大会主席团将执行结果向下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必要时可召开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听取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江镇市第三中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各项规定的修订权在教代会全体会议。